為規范重慶市高速公路路況信息發布工作,保障公眾出行安全與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旨在建立統一、權威、及時、準確的高速公路路況信息發布機制,服務于社會公眾安全便捷出行和高速公路高效運營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國家高速公路和本市地方高速公路)的路況信息采集、處理、審核、發布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高速公路路況信息主要包括:交通運行狀態(暢通、緩行、擁堵、中斷等)、施工養護作業、交通管制、氣象災害影響、突發事件(交通事故、危險品泄漏、自然災害等)及其他影響安全通行的信息。
第四條 重慶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高速公路路況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督管理。重慶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高管機構”)具體負責路況信息的統一匯集、審核與發布平臺的運營管理。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所轄路段路況信息的采集、核實與報送。
第五條 路況信息發布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真實性原則,確保信息準確無誤;(二)及時性原則,第一時間發布動態信息;(三)服務性原則,內容清晰易懂,便于公眾使用;(四)規范性原則,統一發布渠道和標準格式。
第二章 信息采集與報送
第六條 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路況信息采集體系,綜合利用道路監控設備、巡邏車輛、應急電話、聯網收費數據以及與公安交管、氣象等部門共享信息等多種方式,實時采集路況信息。
第七條 發現或接報下列情形,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立即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通常為30分鐘內)向市高管機構指定的信息平臺報送:(一)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二)因事故、施工、惡劣天氣等導致交通中斷或預計中斷超過1小時;(三)實施全線或部分路段交通管制;(四)其他嚴重影響通行的突發事件。
第八條 對計劃性養護施工、長期交通管制等信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至少24小時報送,并注明起止時間、影響范圍及繞行建議。
第九條 報送信息應包括: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具體位置(樁號、方向)、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措施、預計恢復時間、建議繞行路線等核心要素。
第三章 信息審核與發布
第十條 市高管機構對報送的路況信息進行匯總、審核與整合。對于重大、敏感或跨區域信息,應與公安交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會商確認后發布。
第十一條 路況信息應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權威渠道向社會統一發布:(一)“重慶高速”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及移動客戶端;(二)重慶市交通主管部門或市高管機構官方網站;(三)高速公路沿線可變情報板、廣播等終端設施;(四)與市級廣播電視臺(特別是交通廣播頻率)建立的固定信息發布機制;(五)經認可的其他社會公共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信息發布內容應使用規范表述,明確區分“已確認”和“正在核實”信息。對持續事件應進行動態更新,事件結束后應及時發布恢復通行信息。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或散布不實的高速公路路況信息,不得干擾、破壞官方信息發布渠道。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其采集和報送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因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市高管機構應建立健全路況信息發布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各單位信息報送質量、發布時效和服務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公眾及媒體有權對路況信息發布工作進行監督。發現信息錯誤或發布渠道故障,可向交通主管部門或市高管機構反映。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